索引号 | 3212020031/2019-0424142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04-24 |
发文字号 | 泰海政发〔2019〕40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9-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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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陵区实际,现就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和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鼓励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推动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原则;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尊重参与者对土地出让方式的选择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透明,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灵活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区内各级政府平台公司,要优先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政府自建的标准厂房、孵化中心原则上一律采取上述供应方式取得土地,确保全区每年以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少于全年供应量的四分之一,标准厂房建设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二、深化供应方式改革
(一)租赁。由政府将工业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5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租赁使用期限为5—20年。
(二)先租后让。设定租赁期限、建设周期、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产出效益等相关条件,期满达到预设用地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全部或部分转为出让用地。为降低企业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可不超过30年(含租赁期)。
(三)弹性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原则,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类别、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产业政策,合理确定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三、标准厂房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各镇街、园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色科学合理确定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
(二)运作主体。鼓励大中型规上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高标准厂房。海陵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和苏陈镇,标准厂房建设主体优先选择海陵工业园区下属的国有资产公司;新能源产业园(九龙镇)和罡杨镇,标准厂房建设主体优先选择新能源产业园下属的国有资产公司;其它镇街、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区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公司。各镇街、园区要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建设标准。国有平台公司原则上应优先建设四层以上的高标准厂房,一般标准厂房应以3层为主,严控1层标准厂房建设。一般标准厂房用地面积应不少于1.5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容积率1.2以上,绿地率在20%以下,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各镇街、园区应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因厂房扩建和填平补齐的边角地,经区土资委专家论证通过后确需实施的可单独供地。
高标准厂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要求的前提下,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宗地按照共用宗的形式登记,并可按幢、层办理不动产抵押和转移登记。
四、低效存量土地盘活
(一)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范围的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非商品住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经批准后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可以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范围的,按照省政府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相关规定,规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推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土地二级市场,按规定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规划改变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支持空闲农房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活动场所等。
(四)工业用地“加建不加价”。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降低地下空间用地成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结建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五、政策激励措施
(一)降低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由起始价的20%降至15%。
(二)支持工业用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土地竞得人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余款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建立工业用地地价调节机制。列入省级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和省级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及高标准厂房用地、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和省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宗地评估确认价标准的70%执行。
(四)构建科研研发类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产业企业、科研研发企业和金融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确定出让起始价,自持比例超过50%的,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他科研研发类用地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宗地评估确认价标准120%确定出让起始价。
(五)给予三产服务业项目用地优惠。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优惠和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六)鼓励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社会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办盈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七)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用。推行小微企业认定自我举证和承诺制度,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于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只向抵押权人按一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各镇街、园区投资建设4层以上高标准厂房,区政府奖励4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不享受该政策;指标先供地后奖励,奖励指标将用于镇街、园区下一批的项目报批。
六、组织保障及监管
(一)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业用地租赁、弹性出让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探索创新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除采取直接收回模式外,可鼓励企业间采用兼并、入股等多种方式合作,盘活低效用地。
(三)对拟租赁或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模式中选择并提出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镇街、园区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管考核评价机制。镇街、园区为实施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企业产出效益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并作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准予续期及引导低效土地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