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5-3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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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接有关部门情况反映,海陵区江南一品小区内有人强修剪公共树木。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因其房屋东侧两棵香樟树挡住阳光,于2023年1月底对其进行强修剪。当事人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相关备案手续。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区城管局对杨某某以涉嫌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查明,杨某某未向园林绿化部门申请,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区城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行为。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审批,并在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后,于2023年5月对杨某某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行为,按照被损坏树木损失价值的一倍,处以人民币646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城镇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的,公安、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统计表》规定“对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处罚,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10棵以下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10棵以上的,处损失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性规定”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其权限之一就是对上位法内容的具体化。就其内容而言,地方性法规是针对上位法的相应规定而作出,但较之上位法其内容更为详尽和更有操作性。《泰州市绿化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的“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中的损坏程度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定性为“强修剪”。据此,区城管局依据《泰州市绿化条例》,决定按照被损坏树木损失价值的一倍进行罚款。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1.关于事实认定。据了解,泰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常见树木的修剪程度进行了细分,按轻重程度有常规修剪、回缩修剪、过度修剪三种情况。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的,需要强修剪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认为案涉树木影响其采光,在没有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过度修剪,从而造成了违法事实。
2.关于法律适用。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活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细微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入刑的。修剪一棵树木、架网捕捉一只麻雀、买一只猴子作为宠物、山上挖一棵兰花,类似这样的行为都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当今法治社会,“不知者不罪”已经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称“不知道修剪树木要申请手续”,这并不影响执法部门对其违章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3.关于罚款计算。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被损坏树木损失价值评估报告和《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统计表》中的规定,按照损失价值确定。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而是为了让当事人明确修剪树木的正确修剪规程,了解树木修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