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库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案
  • 信息来源:海陵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6-2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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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世纪新城小区南门时,发现有人正在打捞地沟油,遂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世纪新城附近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车上有大号蓝色塑料泔水桶2个,小号黑色塑料泔水桶9个,内装有餐厨废弃物若干。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唐某某在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海陵区坡子街附近沿街餐饮商铺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次收集餐厨废弃物200公斤以上,收购的废弃物再进行加工出售。

在初步认定违法事实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告知在取得相关服务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并对收集运输工具电动三轮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区城管局同时对当事人违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行为立案查处。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和案情研判,确认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整改情况和当事人认错认罚态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按时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分析

1.《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2.《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规定“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在200公斤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200公斤以上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1000公斤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本案中,当事人唐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从以下几点进行处罚裁量:(1)本案当事人为个人,依法应给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2)经查,当事人系数次被查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属多次违法;(3)当事人收集的餐厨废弃物数量在200公斤以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唐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日益繁荣,食品生产企业、餐饮经营户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数量日渐增多。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保障人们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其收集、运输和处置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不仅可能会对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也将面临法律的惩处。在此,城管部门向广大市民呼吁,切勿擅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处置,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已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服务企业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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