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4-2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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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接有关部门情况反馈,海陵区森园路某工地内有违法建设。经调查,当事人某公司于2022年10月份在森园路某工地内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房,单层框架结构,南北7.8米,东西17.3米,面积共134.94平方米。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在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整体向西偏移,超出放线定位图0.92米。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月,区城管局根据市规划部门告知函,对某公司以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查明,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区城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审批,并在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后,于2023年4月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79707元的5%,处以人民币39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统计表》规定“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处以罚款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的,以建设工程造价7.5%为基准,有一项减轻0.5%,最低处5%罚款。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已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超过的面积不超过许可建设面积的30%,或与许可建设的其他内容相差不大的;3、被责令停工后,未擅自继续建设;4、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5、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6、无相邻纠纷的。”
4.对违法建设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该案是典型的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案件,某公司实际建设超出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当事人的违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市规划部门认定该公司的建设行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经查,某公司具有2、3、4、5、6共五项从轻处罚情形。据此,区城管局决定按照最低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1.关于事实认定。需要确定当事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本案是典型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未批先建有着本质的区别。
2..关于法律适用。该案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层框架一百三十余平方,未多面积建设,而是整体偏移,且不足一米。据了解,由于工人错将西侧柱子朝反方向施工,才导致0.92米的误差。但是法律适用不能有误差,事实认定不能有含糊。
3.关于程序合法。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履行处罚决定,在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后,当事人要求立即执行处罚。针对该类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务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切不可因当事人主动要求缴纳罚款,而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罚款计算。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发布的工程造价和《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统计表》中的规定,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不能仅以超出面积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