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26-032715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海陵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3-27
发文字号 泰海政规〔2026〕1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公布海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03-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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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调整公布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区为二类地区,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0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500元/人。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海陵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海陵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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