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3-03-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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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含房屋面积预测的测量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总平面图、放线定位图);
(三)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城镇住宅用地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抵押);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每幢预售商品房投入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多层附基础验收报告);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
(九)泰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以上材料中第(二)(三)(五)(六)(九)项仅首次申请提供(项目已变更的、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预售楼幢不在其中的除外)。
注:以上材料如提供复印件的须验原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携带申请表及相应材料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用户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按照步骤要求,上传所需材料、填写内容,完毕后提交审批部门;
(二)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系统退回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三)材料合格正式受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