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具体办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