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2024-12-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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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向基层下沉和延伸,不断夯实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采取“审慎推进、闭环管理、风险控制”的方式,在全区11个镇(街道)开展委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具体公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机构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委托镇(街道)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镇(街道)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其行政职权。
三、主要内容
按照“审慎推进、闭环管理、风险控制”的总体工作思路,在全区11个镇(街道)开展委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1.范围:在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
2.受委托单位职责:组织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检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人民群众举报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处理本级信访案件;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委托单位职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二)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第二款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详见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三)委托单位权利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情形,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其他事项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单位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书有效期从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重新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按规定送至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委编办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