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05-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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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小麦收购质量指标以《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23)为准,同时粮食收购企业要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苏粮仓〔2020〕9号)文件精神,做好入库卫生指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的检测,检测不达标粮食不得入库。
等级 | 容重 (g/l) | 不完善粒 (%) | 杂质 (%) | 水分 (%) | 色泽、气味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 | |||||
一等 | ≥79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二等 | ≥77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三等 | ≥750 | ≤8.0 | ≤1.0 | ≤0.5 | ≤12.5 | 正常 |
四等 | ≥730 | ≤8.0 | ≤1.0 | ≤0.5 | ≤12.5 | 正常 |
五等 | ≥710 | ≤10.0 | ≤1.0 | ≤0.5 | ≤12.5 | 正常 |
收购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对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有出入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进行增扣量。具体增扣量标准如下: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 水分 | 以标准规定的水分限量为基础,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0.65%;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低 0.5个百分点,增量 0.6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 2.5 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不再增量。高或低不足 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杂质 | 以标准规定的杂质限量为基础,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每高 0.3 个百分点,扣量0.3%;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每低 0.3个百分点,增量 0.3%。高或低不足 0.3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不完善粒 | 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不完善粒限量的粮食,以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限量为基础,每高 1 个百分点,扣量 0.5%。高不足 1 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低于标准规定不完善粒限量的,不增量。 |
注:1.在未启动托市收购时,价格随行就市。
2.收购储备粮、托市粮,质量必须三等及以上。
3.不完善粒含量不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五等质量规定的粮食,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