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海陵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6-2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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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简称(4-6字)政策级次(中央、省级)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牵头主管部门财政局管理科室是否涉密 (是/否)是否纳入“一卡通”发放 (是/否)是否公开(是/否)联系以及投诉电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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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中央、省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2024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泰建发〔2024〕110号)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4066元(含)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其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足):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542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非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542元(不含)至4066元(含)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区住建局经建科86225936
2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关于实施2022年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意见》(团苏委联〔2022〕5号)苏北五市“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在岗志愿者。生活补贴:1800元/人/月、交通补贴:550元/人/年。共青团泰州市海陵区委员会公共支出科025-83393567
3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救助中央、省级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830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供养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特困1691元/人/月,农村特困1079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5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 支出型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急难型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6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价格补贴中央、省级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7困难群众节日补助节日补助省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省级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测算,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8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儿童保障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1.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92元/人/月;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1195.2元/人/月; 3.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996元/人/月; 4.低收入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415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中央、省级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290.5元/人/月,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207.5元/人/月;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830元/人/月; 3.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498元/人/月; 4.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166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1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中央、省级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130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6
11尊老金补贴尊老金省级《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100元/人/月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9
12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资格补贴省级《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9
13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入职奖励省级《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0059
14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中央、省级1、《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 2、《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六类人员)。A类 1000-4300元 B类 800-3500元 C类 500-3000元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337790
1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社保补贴中央、省级1、《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高于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3。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36941
16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中央、省级1、《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 2、《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创业意识 A类 400元 创业能力 B类 1200元 创业能力 C类 1200-1800元 创业能力D类 1500元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337790
17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物价补贴省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392816
1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燃油中央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260元/年/车主。区残疾人联合会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2936731
19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残疾学补省级《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号)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及省外和省内部属高校江苏籍残疾大学生。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区残疾人联合会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2936732
20水库移民补助移民补助中央、省级1、《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8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形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 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600元/人。水利局海陵分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195882
2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保补贴中央1.《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120元/亩。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234271
22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生猪处理三级分担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8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中小散户。1.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补贴养殖户20元/头;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补贴养殖户10元/头。2.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环节,病死家禽,80元/60只家禽;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29.56元/头,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22.17元/头,羊29.56元/只,犬猫14.78元/只。3.剩余部分用于无害化收集作为无害化收集点的运行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22511 
23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动物扑杀三级分担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8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4.《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104号 苏农计〔2024〕38号) 5.《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扑杀场、户。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22511 
24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疫病防控三级分担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8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4〕9号)畜禽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补助标准:蛋鸡0.74元/羽,蛋水禽1.7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下的肉鸡0.1元/羽,肉水禽0.1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上的肉鸡0.26元/羽,肉水禽0.32元/羽;生猪2.68元/头;羊2.48元/只。补助金额不超过强制免疫疫苗的购买金额。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222511
25农业救灾资金补贴救灾补助中央、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受灾农户。涉及应对病虫害方面资金依据当年省厅下达金额全区统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234271
26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秸秆综合利用省级1.《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12 号、苏农计〔2025〕5 号) 2.《关于印发2025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重点区域秸秆离田收储主体,具体补助对象由地方自主确定。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用于重点区域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24043
27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购置中央、省级1.《  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农机〔2025〕1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24043
28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中央、省级1.《关于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苏农机〔2024〕17 号) 2.《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5〕59号) 3.《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4.《关于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农机〔2025〕4号)江苏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实行定额补贴。参照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的《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24043
2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体培育中央、省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中央农业经营主体省市级实施方案执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052386214160
30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复合种植中央、省级1.《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苏农业〔2025〕1号 苏财农〔2025〕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种植主体。320元/亩。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221561
31油菜生产补助油菜生产中央1.《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苏农业〔2025〕1号 苏财农〔2025〕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巩固油菜扩种成果的种植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物资采购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科8622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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