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9-1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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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海市监罚告〔2025〕50025号
海陵区予秋婚纱摄影馆(杨金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履行退款义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024年6月19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已被泰州广电户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我局两次向你邮寄的4封挂号信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调查期间,三名消费者向我局提供了与微信号Serendipity_09-19的聊天记录以及支付记录,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确认,该微信号实名登记信息为你单位经营者杨金秋。经聊天记录分析以及经调阅12345自2023年以来至2024年6月7日关于当事人10份投诉举报单,均反映你(单位)收取拍摄婚纱照定金、全款,店铺关闭,且通过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导致无法拍照或领取产品。从投诉举报信息来看,你单位于2023年已闭店,2024年2月,仍在通过微信向消费者收取拍照定金1500元,2024年3月28日再次收款5500元。因仅部分消费者提供相应缴款记录,且还存在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故无法核算你单位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上交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单位: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联系电话:0523-86225006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