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5-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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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泰海市监催字〔2025〕0507号
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
本局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市监处罚〔2024〕6005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处罚款5000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江荣 联系电话: 18115875269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