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09-1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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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鑫隆口腔清洁经营部(经营者:曹井虎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里华村二组)

本机关此前通过电话联络、邮寄、上门走访等方式多次试图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均因你单位店门关闭、电话无法接通,经营者曹井虎具体去向不明而未果。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卫医罚〔2026〕01号)。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及缴款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在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里华村二组的店内擅自为仲某武开展磨牙、咬牙模印、安装假牙套(义齿)等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2、没收口腔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泰海卫医证保处〔2026〕3005号);3、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停止执业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村商业银行,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3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23-86221803  联系人:顾迅  华晶晶

地 址: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66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曹井虎).pdf

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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