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法院
- 发布日期:2026-02-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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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某日,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泰州城区某道路撞倒驾驶电动二轮车正常行驶的李某,事发后王某未停车处理,径直驾车逃逸。途经现场的张某发现后,立即骑车追赶要求其停下,李某受伤起身后也驾车一同追赶。追赶途中,王某为逃离仓促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不慎侧翻跌倒受伤。
王某受伤后经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第一次撞人事故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侧翻事故中,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李某、张某二人均为外卖员,且事发时均在送餐。事后,王某将李某、张某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李某、张某均辩称追赶行为系正当之举,王某系肇事逃逸后自身违规变道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调查与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不是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答: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归责。本案是撞人、逃逸、追赶、侧翻一系列连续的整体事件,不能简单依据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人后肇事逃逸,又为逃离违规变道,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出于正义提醒肇事者停车、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自力救济追赶,二人的行为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过必要限度。
案件被告的追赶行为与原告受伤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答:认定民事侵权赔偿需满足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追赶行为是针对王某肇事逃逸的合理反应,二人既无侵权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且在王某侧翻后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王某的受伤,是其自身肇事逃逸、违规变道的直接结果,即便无二人追赶,其危险驾驶行为也极易引发事故,因此二被告的追赶与原告受伤不构成民事侵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认定?答:法院认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王某撞人后逃逸,目的是逃避民事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否定和批评,而张某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李某维护自身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予以鼓励和倡导。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日常行驶中,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道路上违规变道、无牌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恪守法律义务,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要及时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自身因此产生的损害也需自行承担。
同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遇到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公民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合理的追赶、提醒行为,留存现场证据并及时报警,司法机关会依法对逃逸行为作出评价,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