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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3-08291512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29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3-08-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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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魏某明知其购买的“三无”减肥胶囊中掺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并以260元的价格销售给女性消费者杨某15粒减肥胶囊。此外,魏某还将李某、董某、张某发展成为其下级代理。李某、董某、张某亦在明知减肥食品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的情况下,通过相同方式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李某向朱某等5名女性消费者共销售减肥胶囊50粒,得人民币2378元;董某向20名女性消费者共销售减肥胶囊610粒,得人民币9557元;张某向3名女性消费者共销售减肥胶囊80粒,得人民币1540元。

【调查与处理】

魏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区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同日发布公告。2021年11月29日,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0月14日,海陵区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魏某退还260元,并承担赔偿金1000元;李某退还2378元,并承担赔偿金7134元;董某退还9557元,并承担赔偿金29671元;张某退还1540元,并承担赔偿金4620元;魏某、李某、董某、张某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发布召回消费警示信息并赔礼道歉。2022年12月16日,区检察院组织被告魏某、李某至“海陵区食药安全公益修复基地”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宣传,向社区群众宣传违法添加的减肥食品带来的危害。

【法律分析】

(一)魏某、李某、董某、张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减肥产品的行为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首先,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属于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于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布曲明被列入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称里。因此,根据《鉴定报告》本案所涉升级版金色胶囊和排抗中被检测出西布曲明,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次,将含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因此,魏某、李某、董某、张某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魏某、李某、董某、张某对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主观上均存在主观故意

魏某明知其销售的升级版减肥胶囊、排抗胶囊含有违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后对人体造成心慌、恶心等不良反应,但为谋取利益仍销售上述减肥产品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魏某的代理李某、张某、董某三人均供述,代理的上述胶囊很不正规无包装、说明书等,自己和顾客吃了减肥产品有不好的反应,但为了能赚钱,仍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即在明知上述升级版减肥胶囊、排抗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人体有害,仍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综上,本案魏某、李某、董某、张某对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均存在主观故意。

(三)魏某、李某、董某、张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

一是该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上述已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西布曲明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结合《专家意见书》,服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会危害人体健康。二是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本案各被告人将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7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的三十日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符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销售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退还销售价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既立足于食品安全,又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召回已销售未灭失的减肥食品。已销售的减肥食品虽有部分被消费者服用,但仍有少数未灭失,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要求违法行为人除登报召回外,还需在各自微信朋友圈持续同步发布召回信息,最大限度降低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多方位修复受损社会公益。检察机关利用已建成的“食药安全公益修复基地”,组织违法行为人参与食药安全公益宣传活动,以案件亲历者身份现身说法,讲述服用违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使社区群众充分了解西布曲明属于禁止添加的非食物物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通过组织被告参与公益宣传,受损社会公益得到更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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