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09281504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23-09-2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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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销售等。李某于2022年8月2日进入该公司,主要负责自己名下主播的直播管理以及招募新主播。某文化传媒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通过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应聘入职,入职后加入公司微信工作群,且李某工作平台界面显示某文化传媒公司简称。李某在职期间,多次请假、休假均在工作群中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并得到其回复准许。李某2022年8月-10月工资由公司合伙人“王总”通过个人微信转账发放,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王总”催要11月工资,法定代表人以疫情影响等理由拖延发放。2022年12月“王总”通知李某公司娱乐直播暂停,之后李某未再上班。
【仲裁请求】
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李某2022年11月工资4635.5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对李某主张的欠付工资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根据庭审及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某文化传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作为符合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具有劳动能力,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李某是否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管理:1.李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招用,薪资水平由法定代表人确定;2.李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假,并得到其同意的回复,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李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假的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仲裁委对李某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事实予以认定;3.在李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中,有关于主播招聘、主播面试、主播签约、直播安排、演出经纪人考试等其他内容,结合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李某进行具体的工作管理与安排;4.双方均确认李某的工作地点系由某文化传媒公司租赁,仲裁委对李某工作地点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处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李某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李某日常请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安排,并且其工作地点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处,仲裁委认为李某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管理,其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管理关系。再次,从业务组成部分来看,双方均确认李某从事的工作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本案中李某作为主播经纪人,其收入约定与单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的主播并不相同,李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名下主播的直播管理及招募新主播,通过主播的娱乐直播、直播带货等为公司创造收益,并因此获得公司给予的劳动报酬。
此外,关于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其与“王总”是合作关系,李某与“王总”亦为合作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庭后向仲裁庭提交了其与“王总”签订的《独立经纪人合作协议》,经审核该协议是“甲方(公司)与乙方(抖音网络主播经纪人)之间在推荐主播服务时签署的协议”,该协议中无涉及李某的相关内容,李某也非协议中约定推荐的抖音主播,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总”与李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王总”通过个人微信向李某转账的行为不能否认李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故本案中,仲裁委认定李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基本法律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启示思考】
网络直播行业是近年来快速崛起的新兴行业,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用户对内容消费的需求增加,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而发生于行业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基于社会大众对主播个人收入的高度关注,各地仲裁和法院也已公布了多起关于网络直播从业者不支持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似乎带来一种错觉,一眼就能将直播行业从业者与不构成劳动关系划上了等号。实务中我们还应当关注到直播行业内,除了台前出镜的主播们,还有台后不为人知的经纪人、策划、其他后勤人员等,并且主播因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同、约定的薪酬获取方式不同等原因也不应一概而论。直播行业从业者与单位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仍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进行进一步判定,如果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应当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