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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3-11240938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1-24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3-11-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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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全某某称,申请人父亲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矛盾,被申请人刘某采取尾随的方法多次骚扰申请人上学,申请人现面临中考,被申请人在家脱衣服,只穿一条内裤等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全某某为证明自己申请事项成立,向法院提交提供110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视频光盘等证据。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全某某及申请人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的骚扰,虽未对未成年人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但因骚扰行为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为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令。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某采取尾随的方法多次骚扰申请人上学,且被申请人在家脱衣服,只穿一条内裤等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110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家脱衣服、裸露身体等行为,该行为虽不导致未成年人身体上受到侵害的,但申请人正面临中考,被申请人的行为足以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属于精神上的侵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为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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