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4-0726113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26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7-2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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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执法人员巡查至海陵区苏陈镇石羊大圩南侧发现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倾倒行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据了解,当天徐某驾车从海陵区梅兰路一个门面房运来,由于不知道具体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便随便找了个地方。经测量,倾倒体积约2个立方。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徐某为图方便,运输建筑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在初步认定违法事实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倾倒的行为,并及时进行清理。当事人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现场进行了整改。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和案情研判,确认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区城管局对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当事人认错认罚态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按时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分析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标准,轻微:个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4、本案中,当事人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从以下两点进行了裁量处罚: (1)经查,当事人之前未被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属首次违法;(2)当事人经普法教育后,能及时作出整改,采取措施补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此案件当事人徐某所倒物品系房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从事违规活动之前不清楚建筑垃圾要倾倒到哪里,仍为图方便,不考虑环境卫生,不计后果。被查处后当事人态度良好,且主动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壹佰元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着重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并清理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