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4-112711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纠纷案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4-11-27 11:33
-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张先生给儿子在泰州一家武术学校报名学习,课程项目为“全年套路班”,因为试听课上对教练也很满意,张先生就一次性缴纳13000余元。可上了一两个月,武术学校就开始频繁地更换教练。这让张先生很不满意,他觉得学校管理混乱。
张先生认为孩子在武术学校没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教学环境,所以要求退费,在遭到学校负责人的拒绝后,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发现,武术学校作为民办机构,需要取得校外体育类办学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体育类教学,但是该武术学校并未取得体育类办学许可证。
【法律分析】
武术学校是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但营业范围只是体育健康服务之类的,如果是要做教育培训的话,需要进行特许批准,要进行审批。该校目前进行了培训并且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然后开展了体育教育培训,所以导致它跟家长之间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存在无效的情形。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武术学校已为张先生的儿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服务,最终判决武术学校返还剩余一年半的学习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培训教育行业飞速发展,一些不规范、无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引发的投诉与纠纷层出不穷。本案的判决,旨在警醒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切勿贪图利益、违法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遵循适度原则,在为孩子甄选培训机构时,亦不能听之则信,必须警惕教育培训机构及执教老师的资质,警惕超长超期的预收费,警惕合同内容及格式条款规定,并妥善保管单据,以防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