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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4-022715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27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2-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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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丙(1947年XX月XX日生)与戴某某婚生两女,长女为杨甲,次女为杨乙。2021年12月20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杨丙至海陵区某浴城洗澡,洗浴结束拟穿衣服时不慎摔倒,面部着地,海陵区某浴城工作人员随即报120急救,并通知杨丙家属,同日,杨丙被送往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助,门诊病历显示杨丙就诊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18时26分,当日,杨丙入住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2022年1月4日,杨丙病情危重,预后不佳,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其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心肺复苏术后、神经元性休克、高位截瘫、颈椎椎管狭窄、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骨折、面部损伤、鼻损伤、鼻骨骨折。另出院记录载明:患者约18时左右洗澡后穿衣服时不慎向前摔倒,面部着地,伤后神志尚清,鼻部和鼻腔流血,四肢不能活动,伴有呕吐……被120送至我院就诊。同日,杨丙死亡,死亡原因为跌倒死亡,现杨丙尸体已火化,未进行尸检。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诸戴某某、杨甲、杨乙涉讼来院。

【调查与处理】

审理中,戴某某、杨甲、杨乙明确其主张海陵区某浴城在以下几个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滑、座位设置不合理、无警示标识、死者摔伤后海陵区某浴城未披衣保暖。海陵区某浴城认为死者摔倒的地方在更衣区,不存在地面湿滑,死者是两脚着地坐在椅子上拿衣服时摔倒,与地面干湿无关;关于“老人、小孩就浴,必有人陪洗,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识从海陵区某浴城经营浴室以来就有,杨丙身体健康,且每天五点半左右来浴室洗澡,海陵区某浴城已尽到提示义务;事发后,海陵区某浴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通知家属,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跌倒人员不可随意挪动,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海陵区某浴城申请证人司某某、张某某到庭作证,戴某某、杨甲、杨乙认为,证人司某某证言称只有两个人在场不是事实,证人张某某系海陵区某浴城经营者的父亲,海陵区某浴城所举证人证言应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戴某某、杨甲、杨乙对海陵区某浴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节负有举证责任,综合戴某某、杨甲、杨乙举证及陈述,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关于戴某某、杨甲、杨乙所称浴室地滑、无警示标识一节,戴某某、杨甲、杨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杨丙系因地滑跌倒,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老人、小孩就浴,必有人陪洗,否则后果自负”的标识系海陵区某浴城在杨丙摔伤后设置;关于戴某某、杨甲、杨乙主张海陵区某浴城座位设置不合理一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浴室更衣区座位的设置要求,戴某某、杨甲、杨乙亦未明确海陵区某浴城座位设置存在何种不规范情形;关于戴某某、杨甲、杨乙主张海陵区某浴城未为摔倒后的杨丙披衣保暖一节,浴室更衣区系洗浴后的人员休息更衣的专门区域,杨丙生前经常来该浴室洗澡,庭审中,原、海陵区某浴城双方均未反映杨丙对休息更衣区域温度存在不满;出院病历记载,杨丙摔伤后神志尚清,审理中,戴某某、杨甲、杨乙亦未反映杨丙对海陵区某浴城的工作人员提出过披衣保暖的要求;此外,戴某某、杨甲、杨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未披衣保暖为杨丙的死亡原因之一。综上所述,戴某某、杨甲、杨乙主张海陵区某浴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难以成立,其诉请海陵区某浴城承担杨丙死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应当限于场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本案中,海陵区某浴室作为经营者,主要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海陵区某浴城的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应具有危险性、不应威胁人身安全,事发时海陵区某浴城具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为老人洗浴提供服务,其次,海陵区某浴城在杨丙摔倒受伤后,积极报警处置,且不能过于苛责其对所有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突发事件均进行专业化的救治,故不能就此认定海陵区某浴城未尽到损害救助义务。海陵区某浴室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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