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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212020031/2024-03280954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3-28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以案释法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4-03-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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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与被告苏某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苏小小。2020年6月6日,被告苏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苏某向家庭成员苏小小、殷某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通宵,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特此保证……。2021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后原告殷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名下有房屋一套,但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贴补对方房屋折价款项,因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原告殷某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原告不能以保证书的约定据以分割财产,但考虑到被告苏某违反保证书内容,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将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的剩余售房款,由原告殷某分得55%,被告苏某分得45%。

【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原、被告复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及被告仍有打牌行为等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以致分居满两年,经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为原、被告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苏小小现已成年,且并非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原、被告名下房屋一套,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虽被告曾出具过保证书,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通宵,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但该保证书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故对原告以保证书的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均表示无法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现原告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打牌行为,对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有一定过错,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所需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原告分得55%,被告分得45%。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之缘由,莫不起于感情之变迁。一论及感情,全牵于冲动,冲动之下,难免草率,故对婚内“净身出户”保证书需审慎对待。

1.婚内所书写的“净身出户”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但承诺人违反其所写保证书,对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过错,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本案中,从“净身出户”保证书的内容分析,被告承诺不在外打牌、通宵,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虽然“净身出户”保证书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但若因承诺人违反其保证书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无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若一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时,若夫妻双方均无法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又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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