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4-053009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5-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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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驾驶吊装作业车在某厂区施工,工人陆某配合实施爬高作业,施工过程中,胡某在现场人员没有发出可以操作的指令,也没有仔细观察的情况下就收回了吊臂,导致陆某未能站稳从高处坠落,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在陆某治疗完毕之后,就将胡某、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两个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应当是车辆通行或者要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而不是在封闭的场地内进行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所以说,陆某并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被伤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商业险才是为了保护作业状态下的各方利益,所以这起事故应由承保商业险公司承担责任。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外的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要点是吊装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实际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就应该很清楚保险车辆的用途,也应知道吊装作业车主要用途就是工地作业施工,不是用于交通运输,事故更多的发生于车辆发挥特种功能作业过程中, 交强险作为强制险种,其目的即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如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在发挥主要用途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免责,那该险种对特种车辆来说毫无购买必要、与车主投保的本意也不相符,自然违反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故此,吊装作业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典型意义】
随着旧城老化、新城崛起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维修和基础建设不可避免,挖掘机、吊车等大型车辆在市政维修、基础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将该类车辆的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符合交强险平等保护所有公众利益的设立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