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5-1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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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4日接收诉求,又在2022年11月17日告知超市停业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被投诉超市说明已经受理。再依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根据上诉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受理+45工作日调解期+7工作日告知=2023年1月19日最长告知期限。至今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终止调解的法定职责已经违法。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有错必究,提出该申请,请支持我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购买支付记录打印件;2.价格标签图片复印件;3.投诉处理详情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
1.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被申请人接收投诉举报件的来源是泰州12345政务热线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泰州12345平台)经查询泰州12345平台,未查见相应工单编号的投诉件。
2.从申请人提交的平台答复中“最终经办机构及联系人:罡杨安监办”来看,该投诉是罡杨安监办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称关于某超市的投诉,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申请人在泰州市12345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2.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结果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某超市消费纠纷;2022年11月17日收到平台答复“……2个月前某超市因装修已停业,经营者已经不在泰州经营……”;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对某超市的投诉,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