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6-0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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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方销售的硫磺皂,其宣称具有祛痘功效,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并非为特殊化妆品,没有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故其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被投诉方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关于被投诉方侵害申请人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等问题)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经申请人在企查查软件上查询,被投诉方最近一次的变更地址日期为2023年2月9日,变更后的地址为“泰州市吴陵南路某号”。泰州市吴陵南路属于泰州市海陵区,故被投诉方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权。
另,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内容是关于举报案件,而本案中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是投诉案件并非为举报案件。故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被投诉方民事赔偿金的问题。
综上所述,望贵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重作。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全国12345平台投诉详情打印件;2.商品外包装图片打印件;3.网上交易信息打印件;4.商品信息界面打印件;5.被投诉人经营信息界面打印件;6.被投诉人地址变更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方,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经查询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表注册综合管理平台,被投诉方住所为“泰州市吴陵南路某号”,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据此,被举报人的住所地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告知“不受理,请向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另,申请人认为其是投诉事项不是举报,答复内容是关于举报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一并予以答复,对投诉事项“不受理”,其中涉及举报事项的答复,是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知情权的进一步保障。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申请人已获悉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职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全国12345平台的投诉详情打印件;2.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方销售的硫磺皂;2023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和举报;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被投诉方住所为“泰州市吴陵南路某号”,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另,高效便民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该积极、高效,在合法、合理行政的前提下,利用最小的行政成本,减小行政相对人负担,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效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同一时段的针对同一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合并答复,符合高效便民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