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6-0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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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送达处罚结果行为违法,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日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平台举报某眼镜店销售违法护理液,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8日通过短信方式给申请人送达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上述被申请人使用短信的方式送达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认为其不符合法定送达程序,属于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二)……(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
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使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但前提是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送达《处理结果告知书》,很明显,属于行政文书,若使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均需申请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方可使用该种方式送达,否则是不可以的;再次,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从多个法规可以看出短信送达前提是经过受送达人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发送短信属于违法。并且未经过同意私下发短信,申请人有可能不能及时看到影响申请人知情权。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投诉处理详情打印件;2.商品外包装图片打印件;3.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图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履行“告知”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据此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需将处理结果予以“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其举报处理结果予以短信“告知”,被申请人依据法定程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已经获悉了举报处理结果,依法获得了投诉举报的相关权利。另,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终止调解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告知方式,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其同意发送处理结果告知短信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八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要求“送达”行政文书,而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处理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是“告知”处理结果。“送达”和“告知”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举报处理结果予以及时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复印件;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短信图片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眼镜店销售违法护理液;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给申请人送达处罚结果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所述为送达行政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所述“受送达人”也应当为行政文书送达的相对人,而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且并不存在需送达申请人的行政文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送达处罚结果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送达终止处罚结果 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