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泰州某广告公司不服城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海政行复第23号)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6-16 09:29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泰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肖乐,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城罚字〔2022〕第1752号),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存在针对性执法,周遭的无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牌比皆是。

具申请人了解,目前泰州市户外广告牌无审批手续的情形大量存在,而被申请人对其他广告牌设置放任不管,偏偏针对申请人限期拆除,实属执法不公。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针对性执法,行政执法目的不端正,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牌是应泰州市城管局要求。

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牌是应泰州市城管局要求,为了遮挡建筑物后面的拆迁现场,符合美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户外广告牌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申请人也定期对户外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美观的城建要求。

三、申请人具备审批手续,只是不完备而已。

如前所述申请人是应泰州市城管局要求为了遮挡拆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牌,申请人初始是有审批手续的,现今只是审批手续过期了,而申请人也一直在向相关部门进行延续审批。申请人认为广告牌的设置、拆除需要考虑营商环境,不能一味认死理办事。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泰海城罚字〔2022〕第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泰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太阳商业广场南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处,高5米,宽53米,面积265平方米,距地面40厘米。申请人未能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及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申请人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物)照片、制作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022年9月,辖区中队巡查发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太阳商业广场南侧设置了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经核查,该户外广告设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及委托书1份。经集体会审讨论研究,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申请人泰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5日内拆除案涉户外广告设施。

2023年2月9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行政处罚处罚适当

泰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案涉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1、被申请人存在针对性执法,对其他广告牌设置放任不管,只针对申请人限期拆除,有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牌是应泰州市城管局要求,为了遮挡建筑物后面的拆迁现场、符合美化城市建设的需要。3、申请人初始是有行政许可的,只是许可过期,而申请人一直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延续。

我局认为:1、其他违法设置广告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客观上执法机关也不可能同时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故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选择性执法。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以其目的、用途为判断标准,而以其是否取得审批手续为依据。3、申请人提出原行政许可已经过期,一直申请延续许可,但申请人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泰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泰海城立案字〔2022〕第1752号《案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3.泰海城告字〔2022〕第17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4.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5.泰海城罚审〔2022〕第1752号《行政处罚审批表(一)》复印件;6.泰海城罚字〔2022〕第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7.现场(证物)照片复印件;8.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9.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物复印件;10.泰海城受案字〔2022〕第1752号《案件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1.泰海城法审字〔2022〕第1752号《案件法制审核表(一)》复印件;12.《案审会议记录》复印件;13.泰海城审字〔2022〕第1752号《案件处理审批表(一)》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太阳商业广场南侧设置广告设施,申请人未能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及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申请人不按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嫌违反《江苏广告条例》,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考核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办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被申请人作为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太阳商业广场南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未能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及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申请人拆除案涉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意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要公开,事实和理由要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公开;在同一性质的案件中,正确地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在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上体现差异。其余涉嫌违法的广告牌的设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执法的先后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合理合法,没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执法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所述,案涉广告牌的设置是应泰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具备相关手续,一直在申请延续审批,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本机关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泰海城罚字〔2022〕第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