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袁某不服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海政行复第19号)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6-0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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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海陵区某小吃店”(以下简称“小吃店”)登记注册从事餐饮服务,并于次月进行“小餐饮备案”,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宫涵花园。该小吃店经营地址是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且与居住层相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江苏防污条例”)第六十二条,明令禁止在该场所新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小吃店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网络经营为“否”,其制售包括青椒肉丝面、回锅肉饭、大排盖饭、狮子头盖饭等食物,并提供堂食和网络外卖。产生的油烟被小吃店排入下水道,最终通过下水管道上行飘入申请人家中。

2023年2月,申请人依法通过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市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投诉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如下“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已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店厨房现场较干净整洁,内有两处锅灶,一处炒菜锅灶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将出风口通向下水道,一处煮面锅灶上方配备水汽收集口通向店外,现场店内外未发现有明显油烟和异味的现象。区生态环境局已经督促该店老板做好后期油烟净化装置和店内外的环境维护工作,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

被申请人未尽到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首先,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被申请人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责。

(二)申请人所居楼层与该小吃店经营场所相邻,其食品制售过程中产生油烟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正常生活,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法律认识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被申请人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责。

(二)申请人所居楼层与该小吃店经营场所相邻,其食品制售过程中产生油烟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正常生活,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法律认识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江苏防污条例》第六十二条,可知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因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就能获得许可。被申请人应禁止该小吃店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而不仅督促做好环境维护工作。 (二)依据《小餐饮管理的决定》,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不能因此就免除被申请人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又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烹饪油烟,故被申请人应对小吃店的违法行主动进行纠正,而不是作为一项环境维护措施来反馈给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海陵区某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海陵区某小吃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3.海陵区某小吃店美团截图;4.投诉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1. 海陵区某小吃店经小餐饮备案从事餐饮服务。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决定。”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对海陵区某小吃店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4.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小餐饮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4.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决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建设、房屋建筑安全、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4.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的第十八条是法律责任条款,对小餐饮单位的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理的实施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对违反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且从条款内容来看,分别针对的是小餐饮的公示、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要求、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要求、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要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禁止实施行为,均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而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油烟、废气、污水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5.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评估等情况,确定小餐饮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小餐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对小餐饮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提升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化水平。

对小餐饮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5.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对各部门的职责又再一次进行了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还是从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加强监督管理,而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综上,纵观《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全文,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对小餐饮选址应符合大气污染等法律规定及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对申请人投诉的情形被申请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适用,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海陵区某小吃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打印件;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海陵区某小吃店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宫涵花园,2023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市长信箱”进行投诉,反馈了关于该小吃店无证经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问题;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再次投诉,以主管单位未对该小吃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问题进行回复为由,投诉海被申请人不作为;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已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店厨房现场较干净整洁,内有两处锅灶,一处炒菜锅灶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将出风口通向下水道,一处煮面锅灶上方配备水汽收集口通向店外,现场店内外未发现有明显油烟和异味的现象。区生态环境局已经督促该店老板做好后期油烟净化装置和店内外的环境维护工作,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建设、房屋建筑安全、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对小餐饮选址应符合大气污染等法律规定及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的监管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没有相关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所述的海陵区某小吃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管,故不存在未履行查处职责的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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