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海陵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7-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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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各镇街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60%,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周岁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享受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特困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标准调整落实。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泰海民〔2020〕74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