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21-092809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陵区华港镇 发文日期 2021-09-28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泰州市华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华港镇
  • 发布日期:2021-09-28 09:24
  • 浏览次数:

各村民委员会、镇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

泰州市华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约农村土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完善我镇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机制,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培育规模经营创业主体,促进我镇现代化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流转;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2.土地流转实行区域控制。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建设规划的龙头作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建设规划已确定为建设用地预留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流转严格控制;对虽不属于建设用地预留区,但3年内有可能进行开发建设和实施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流转有条件控制。

二、规范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土地流转程序

严格实行土地流转预审制度。土地流转应依据农地农用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审批。凡在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向镇自规、水利、农经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1.申请预审。各村要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流转土地经镇相关部门预审同意后,必须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杜绝自由流转和无序流转。

2.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凡农户流转的土地,村委会必须同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并张榜公示。

3.确定指导价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粮油种植、水产养殖、瓜果蔬菜、花卉苗木等不同种产业确定相对统一的发包指导价格。(原则上每年每亩土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700元且应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流转价格可以采用实物折价、货币兑现的方式确定,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确定。)

4.统一发包经营。各村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必须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办法,按照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规范程序实行竞争性发包。

5.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必须同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向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登记备案手续,100亩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实登记、备案。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合同标的要建立以农产品市场价格为导向的承包金递增调整机制。

6.统一承包金收缴。承包金采取先缴后租,合同签订时应先缴一年承包金,并视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后年度承包金按合同签订日期每年收缴一次(也可一次性收缴)。

7.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二)各村所属辖区内的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以及预留的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公开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5年。其经营、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

(三)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和合同立卷归档工作。镇、村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工作。

(四)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备案,对流转手续不全、合同文本不规范的,要尽快补全、规范。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各村应主动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完善土地流转工作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水利、自规、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下设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公,主任由农经负责人兼任。二是严格奖惩,各村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工作,凡未经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经等部门预审同意私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所签合同无效;对未经批准形成用地事实的,将报请上级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对违反本意见未按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操作给集体或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本意见由镇农业农村局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