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21-112510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陵区华港镇 发文日期 2021-11-25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泰州市华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港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华港镇
  • 发布日期:2021-11-25 10:19
  • 浏览次数:

各村、镇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镇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优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和村(组)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镇各分管负责人作为分管条线内工程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村)对工程项目承担全面的管理职责,按要求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遵守各类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村)对项目履行主管和建设管理责任。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投标、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具体使用何种招投标方式由镇招投标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华港镇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办法》(泰华政〔2021〕35号)研究确定。

第四条 镇各部门和各村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所属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按类别归属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等。

镇农业农村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镇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室内外装修类工程、集镇建设工程、各类污(雨)管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全镇绿化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事一议等工程。

镇水利站负责全镇水利,圩堤闸站建设工程。

镇资产办负责镇级资产的维护修缮,拆除处置等工程。

镇农路办负责全镇交通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镇城管中队负责集镇照明、环卫设施等相应工程。

各行政村负责本村的各类工程项目。

镇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相应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镇财政局和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镇、村工程的资金结算。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村)应审查施工合同的内容,监督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调解施工合同纠纷并对施工合同归档备案。

第七条 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字代表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履行能力。

第八条 工程项目需监理的,开工前由镇主管部门(村)会同镇招标办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村)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管和工程质量的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实施单位代表现场验收,拍照、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追加和变更工程量需事前请示镇主管部门(村),镇招投标办现场确定(必要时会同设计、造价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报镇分管领导确认同意后再施工,并及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否则不予报支。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镇主管部门(村)和分管负责人应召集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验收和决算。工程审核由镇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审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由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签字把关,交镇审计部门审核后,根据相关程序确定审计单位,费用收取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送审前,工程的送审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后送审,施工方不得私自送审,否则无效。

以下情况各部门(村)负责审核把关(可不审计):5万元以下的;拆迁搬迁等补偿类;文明城市创建和人居环境整治等用工类;咨询、设计、代理、服务等劳务费类;设备租用、租赁等服务费类;经研究确定或招标的定额机械作业费;突击活动无法跟踪审计的;以及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需审计的项目。

第十四条 工程增量包括追加的工程量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原则上,工程的送审价应为合同价+追加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未实施的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施工结束后实际测量结果与事前预算设计之间产生的误差,属正常增加的工程量。

变更工程量:因各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需改变或增加原来的预算设计(必要时会同设计、造价、监理等单位重新核定),增加的、金额较大的工程量。

为防止恶意低价投标,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工程增量(追加工程量和变更工程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特殊要求,超过10%(且达2万元)的,须事前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因无法及时召开镇党委会的,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事后追认;一般不得突破20%。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由镇纪委对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需审核的工程项目,在未进行决算审核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分管实施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实施部门(村)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监督、验收、审计全过程跟踪服务,审计结束后将档案资料原件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归口存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村)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⒈未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落实全面责任的;

⒉未按程序审批项目或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

⒊资金管理使用违反规定的;

⒋索贿受贿的;

⒌其使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档案,两年内不得承建本镇区域内任何工程建设项目。

⒈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

⒉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

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档案,两年内不得承建本镇区域内任何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

⒈超越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⒉转让监理业务的;

⒊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⒋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泰州市华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