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23-0128164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1-28
发文字号 泰海政办发〔2023〕3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1-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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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开发区综合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不断增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感。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职责明晰、稳定协调的基层组织管理体制,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机制,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村级财务核算和监督机制。抓好以农村集体“三资”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加快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目标,建立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三资”、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不断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精细化。

(一)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收(支)预决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按规定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本年度的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并报镇街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备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资金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的收取,依照规定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税务发票,所有收入全额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3.日常支出审批。所有支出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支付”的管理模式。(1)对列入当年度村级预算的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代理中心主任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镇街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镇街主要领导审批。(2)对未列入或超出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的支出,如确有需要,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3)对上级专项资金支出,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代理中心,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上述3项单笔超过10万元的支出必须逐笔到镇街财政局备案后支付。

4.规范集体资金管理。集体资金包含村级、组级等所有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和打卡支付。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村务卡”,主要用于零星支付,每月将收支明细打印装订在凭证中备查,严禁“村务卡”用于私人资金收付。对未实行政经分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账户;对实行政经分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分账核算。以村委会名义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村级组织的日常开支、村干部工资支付、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支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审核备案,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5.对外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对外投资,签订书面合同,严把对外投资程序关。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金使用,报镇街备案;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镇街报区政府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对外投资原则上投入本区政府国有企业,确保资金安全。按原渠道投资至本区政府国有企业的资金直接报区政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6.资金结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在本区政府国有企业的收益率原则上应保持统一,利率标准每年初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执行,目前利率暂定为6%,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对于活期存款,按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对于定期存款,按招投标确定的利率结息,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

7.票据使用与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资金时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税务发票,任何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杜绝“白条”抵库。票据管理员根据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做好领、用、销等票据台账登记管理工作。对于长期无法收到款项的票据,须收回作废,避免票据遗失。

(二)资产、资源及产权管理制度

1. 资产、资源及产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资产、资源购建、使用、处置管理,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圩堤等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资产经营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 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除承包农户自行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的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资产、生产设施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转让等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按照规定应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防止集体“三资”流失。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票据须加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印章,方可入账。

3. 资产清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须在年底进行一次“三资”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4.资产、资源处置管理。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重大资产资源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原则,账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镇街分管领导批准;账面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须经镇街集体研究决定;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因拆迁征用账面资产、资源性资产注销不在此范围)。

5.信息化管理。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好“三资”数据变动的审核关,负责“三资”信息录入、变更、保存等工作,及时处置预警等问题,原则上处置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行。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1.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管理模式。民主理财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小组经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从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并明确一名组长。民主理财小组坚持定期理财,按季(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在规定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由理事长(村书记)审批,再由报账员统一到镇街结算,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帐。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2.规范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年终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全年的财务状况,重点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使用以及财务决算等情况。

3.严格落实审计监督制度。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检查。各镇街农业农村局利用内部审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等多种形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每年一轮审”和村主要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并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债权债务、各类承包上交、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整改,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三、加强组织,全力保障,不断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化。

(一)加强队伍建设。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需加大对镇街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定期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镇街农业农村局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建立登记备案和培训考核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牵头拟定并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两会”主要负责人开展财经纪律等知识的培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依据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在线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财政支农政策的业务培训,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集体财务检查、监督等工作。各镇街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票据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收支、资产经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预决算、村级债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村级债权和债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各镇街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管,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工作,配合做好检查监督相关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以镇街为单位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和问责办法。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追究形式,实行“谁失职、谁担责”。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或执行制度不严格、私设账外账、做假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存单,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全部予以收缴,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海政办﹝201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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