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5-0121163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
发文字号 | 泰海政办发〔2025〕1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1-2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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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区综合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增加补充耕地储备能力,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生物、工程等措施,将各类符合条件的非耕地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能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标包含第二条通过实施土地整治产生的自行补充耕地指标和区外易地调剂指标(包括市内购买的指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得的指标、跨省扶贫指标等)。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有偿使用、优先使用原则,并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入价格标准和调出价格标准应根据复垦成本和省、市相关调剂价格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发展资金等补充耕地指标的各类配套资金上争、拨付、监管及台账管理。负责各镇街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相关资金台账管理。收取《项目征地预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出资金。拨付耕地补充的补偿费用。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增耕地培肥指导。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生态管控区的监管工作。区水利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河流水系项目立项前的审查工作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区效能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的督查督办。区审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验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客土检测;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的系统备案、指标核算、指标台账管理以及征地指标预缴款的测算,协助区财政部门资金上争等工作。
各镇街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选址论证、项目申报、附着物清除、土壤污染状况及客土监管、复垦耕种、水系调整以及后期的地力培养和耕地日常管护等工作。
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项目的立项、验收要进行联合审查,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镇街作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高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地块涉及附着物或土地流转(租赁)的,应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和合同解除工作,流转(租赁)合同未解除的、附着物补偿未到位的,不得申报立项,更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项目实施要确保无信访、无矛盾、无纠纷。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要求。复垦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项目实施前,应对拟复垦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申报立项;使用客土的,应明确所需客土的要求和标准,应先对客土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做到客土来源可追溯,合法无污染。工程竣工后,应对客土质量进行抽检,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镇街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日常监管,鼓励村集体进行耕种(验收时为水田的,应在当季种植水生作物);严格落实不少于五年的后期管护,确保新增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地类不变更。复垦地块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确需占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若出现非法占用、擅自改变地类和用途、弃种抛荒等现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督促各镇街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整改到位;经督促仍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联合财政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扣减相应的耕地指标,停止该镇街相关涉土资金的拨付,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由于后期管护不到位,新增耕地指标被冻结的,其开展解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第四章 指标调入
第十条 区政府负责调入区内自行补充耕地指标和购买区外易地调剂指标,并设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内补充耕地指标“资金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调入以及日常动态管理和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调入各镇街自行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标准:占补平衡水田指标35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地类指标为6万元/亩;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为55万元/亩、旱地及其它地类指标为15万元/亩。
第十二条 区内自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项目,分三期拨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资金:
第一期为立项后,依据年度立项批文确定的面积,在立项后一个月内财政部门按指标调入价格的20%拨付首期实施费用给镇街,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第二期为初验通过后,项目实施结束并在当年变更调查中变更为耕地后,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初验通过的实际面积的50%测算,在初验后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拨付第二期资金(镇、村占比为1:1,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拨付至镇街的资金另行拨付一部分给村);第三期为正式验收备案后,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验收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成功后,按最终备案成功的面积结算总补助资金,并扣减已拨付的前两期资金后,一个月内拨付第三期资金给镇街。补充耕地指标,经验收合格后,统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五章 指标调出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区属指标原则上优先保障区内项目使用,市级或其他项目使用指标可参照本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地块开发用途而定,其中:经营性商业或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占补平衡指标,调出指标价格为80万元/亩;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调出价格为95万元/亩。工业或其他用地使用占补平衡指标,调出指标价格为35万元/亩;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调出价格为55万元/亩。
为扶持乡村振兴,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不含宅基地),报区主要领导同意后,使用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指标,统一调出价格为10万元/亩,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调出以及日常动态管理和台账登记工作。区内项目在使用“储备库”指标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认调出指标面积,并出具《项目征地预缴款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缴、减免调出资金。收缴的调出资金纳入“资金池”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耕地指标调出费用。即指标调出给各项目用地报批主体缴纳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征地统筹资金。项目在办理农转用时,涉及非耕地的(即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5万元/亩收取统筹资金一并缴纳至财政部门(区属非营利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不收取),作为指标收储专项资金。
(三)各类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上争省返还的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发展资金等各类补助资金,上争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
第十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不足或储备“资金池”不足时,项目用地单位事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财政部门沟通,统筹整合资金,确保全区项目使用指标及时。
第十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后,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重点保障各镇街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资金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耕地补充项目,在通过年度变更调查确认变更为耕地后,按照坑塘水面10万元/亩、林地园地6万元/亩、其他地类3万元/亩的标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属地村(社区)补偿。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实施的增减挂钩复垦项目,确需涉及村民集中安置的,镇街专题请示区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再补贴拨付20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开发区(红旗街道)自行补充耕地指标参照本办法,由市农业开发区(红旗街道)自行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仍由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调入资金:主要指各镇街实施土地整治产生的自行补充耕地指标,由财政部门收购时,按调入价格支付给各镇街的资金。
(二)调出资金:主要指各项目主体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对涉及占用耕地的部分缴纳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
(三)耕地补充:主要指将不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各类非耕地(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地块通过整理恢复为耕地,增加全区耕地面积,但不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止,《海陵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办法》(泰海政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