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文件
索引号 3212020031/2025-032114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陵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3-20
发文字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3-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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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开发区综合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海陵区委关于印发〈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现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财政资金使用的决策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大行政事项范围

1.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国土空间区域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财政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和调整;

2. 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民生实事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

3. 对本区经济社会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公共事业类投资项目和其他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

4.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特种行业管理;

5.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保护情况;

6.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分配调节、居民住房、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7.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等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8.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规模、风险管控等方案,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资;

9. 涉及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10. 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和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

二、严格规范决策程序

(一)规划布局、政策意见类事项决策程序

1. 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办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区政府决策的初步意见(方案和说明)。初步意见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达到的主要目的、需要说明的问题。

2. 审查确认。主办单位将初步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查并报区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分管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3. 充分论证。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的决策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及综合风险评估。

4. 集体审议。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确定,采取由区长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或分管副区长召集的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暂缓决定时限不超过1年,1年内未再次审议或再议未获通过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此类事项中特别重大的,须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根据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作出决定。

(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1. 计划制定。

各部门、园区和镇街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自身发展需要,拟定来年重大项目实施计划,报区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计划应包括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设规模、建设时限、项目概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项目计划应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区长汇报,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2. 方案审定。

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各实施主体应编制详细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招投标程序以及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等重点内容须在方案制定之初先行履行向分管副区长直至区长报告的程序;涉及全区发展大局和重要民生的特别需要的项目方案,由区长确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8000万元及以上的民生、党政机关、法检公等项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上述单个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需经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3. 项目审批。

项目方案确定后,区发改委履行审批手续,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三)大额度财政资金使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大额度财政资金追加支出事项,在主办部门出具报告后,须由区长批转给财政部门进行财力许可论证后进入程序。3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区长办公会审定,超过2000万元的须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管企业投融资事项

区管企业单笔融资成本高于市下控制上限的融资项目,以及2000万元及以上投资、海外和境外投资外资等特别监管类项目,由区管企业按规定报国资办审查,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提交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方可实施,并按有关要求报区国资办备案。

上述事项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后,方可实施。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各分管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分管部门、分管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2. 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区政协依据民主协商程序,对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3.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决策结果经批准,按权限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4.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切实推进决策执行,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 区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贯彻落实的督查督办工作。

6.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对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即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或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或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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