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5-0317164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
发文字号 | 泰海应急规〔2025〕1号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3-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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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海陵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各科室(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海陵区安全生产领域中介管理水平,持续规范海陵区安全生产中介市场秩序,在《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海陵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不予星级评定办法(试行).docx》,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海陵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不予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海陵区安全生产领域中介管理水平,持续规范海陵区安全生产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星级评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项目委托方或者他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项目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实行承诺制,申请星级评定单位,需要向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正当经营承诺书,承诺未有本试行办法所列明的行为。
第四条 经核实申请评定单位存在第二条列明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从星级评定目录中移除并公示,同时抄送信用管理部门,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海陵区安全中介机构正当经营承诺书
附件
海陵区安全中介机构正当经营承诺书
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我公司 , 年度,未有《海陵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不予星级评定办法(试行)》中第二条所列明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