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20031/2023-0706145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7-06 |
发文字号 | 泰海政办发〔2023〕17号 | 时 效 |
- 信息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7-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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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结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采取的一种安置形式,被征收人可凭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
新建商品房原则上为现房或12个月内可交付的期房,不含二手房和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第三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四条 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房票安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安置方式。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库”的建立、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票印制与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属地镇街)负责房票安置协议的签订及房票发放、结算、兑付等工作;项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筹集及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票制作和奖励
第六条 房票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七条 房票应当载明编号、对应的补偿安置协议号、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票面金额、出票日期、有效期限、印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票安置奖励是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且购买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而获得的额外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20%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6%的奖励;第7个月至第18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2%的奖励。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房票安置房源库
第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源库”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统一监管。
第十条 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城镇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海陵区房票安置工作责任承诺书》并提供可售房源清册后准予入库。
第十二条 入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房票作为购房款;
(二)隐匿未售房源;
(三)提高房价或变相提高房价;
(四)缩减已经公示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立即清退出“房源库”,并不再受理该项目再次入库申请。
第十四条 鼓励入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房票购房者更多优惠。
第四章 房票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票由项目所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签署同意采用房票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补偿安置协议经审计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到征收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当与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一致。
第十八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出票日为补偿安置协议经审计生效后的次日。房票在有效期内可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房票转让后,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
第十九条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房票限定在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与房票持有人一致。
第二十一条 房票可直接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当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申请结算。
第五章 房票结算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房票由项目所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定书》后,凭《购房认定书》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背书的房票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房票持有人。
第二十四条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或房票有效期满后申请房票结算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结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房票未使用的按票面金额结算;房票已使用的按票面余额结算。
房票购房奖励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票除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外,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一经发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其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房票持有人在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产生的纠纷,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搬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票安置奖励实际发生资金经审计后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征收(搬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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